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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时代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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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公布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许是由于距离上一版(2004年)的“域名管理办法”相隔时间较长,该征求意见稿一出台就引发海内外强烈关注。

    由于域名服务与其他互联网业务联系紧密,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对新修订的域名管理办法的关注也不尽一致。作为顶级域名“一站式”服务专家,时代互联的主要关注点在设立注册局的审批方面。根据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通常也称为注册局,笔者注)的,应当取得工信部许可,这一点新旧版并无不同。具体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新办法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在旧版的管理办法中这些规定是在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中体现的。下表对比了新旧办法的异同。

     

    2004版管理办法

    2016版管理办法

    比较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一)顶级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16版的提法是在境内设置“顶级域名管理系统”,而04版的提法是“顶级域名服务器”。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二)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对设立法人的要求在04版第十四条(一)中体现,但16版删去了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同时16版增加了对主要人员信用记录的要求。

    (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16版(三)与04版(二)和(五)基本一致。

     

    (四)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16版(四)与04版(六)基本一致,对“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

    (五) 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处理机制;

    16版(五)新增了“实名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的要求。长期服务及退出机制则与04版(四)和十四条(六)基本一致。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基本一致,16版新增了“注册服务管理制度”。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兜底条款,一致。

     

    抛开措辞、顺序和表述以及新增制度等方面的细节不谈,新版管理办法值得注册局关注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100万注册资金不再是设立注册局的硬性要求,这一条也反映了我国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的变化。第二,“顶级域名管理系统”的范畴比“顶级域名服务器”要大,且办法首次明确了其含义:包括注册管理系统(SRS)、注册数据库(Data Escrow)、域名解析系统(DNS)、域名信息查询系统(WHOIS)、身份信息核验系统(Real Name Verification)等。第三,新版管理办法明确了注册局要具备进行实名核验的能力,这是对已经发生的互联网管理实践的确认。第四,新办法明确了注册局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16版第五条)。

    整体而言,新版的管理办法对注册局审批条件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不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加强域名行业管理的角度看也更加科学合理。近期中国域名市场的迅速增长也表明,办法有力地促进了新通用顶级域名市场的发展。

     

    办法原文下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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