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香港域名注册处申请 .hk 及 .香港域名的申请人
时代互联必须与香港域名注册处签订本协议
时代互联。
1. 定义 本协议中的定义:
域名的“激活日期”指我们通知您我们已批准域名注册的日期。
“代理”指在我们处注册并获得我们授权的注册服务提供商或其他代理。
“捆绑域名”的含义见第 4 条。
“工作日”指香港的正常工作日,不包括周末、银行假日和公众假期,以及悬挂黑色暴雨和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的日子。
“取消”或“注销”指从我们的域名注册簿中删除域名。
“中文字符”指中文字符的繁体或简体形式,或中文字符的任何其他变体。
“字符变体表”。
“中文字符变体表”指我们使用的表格,其中列出了可以多种繁体形式和/或多种简体形式书写的中文字符。
“中文域名”指 (i) 以“.hk”结尾的域名;或“
.香港";(ii) .hk 域名至少包含一个或多个中文字符;(iii) 可包含一个或多个大写或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和/或连字符;
(iv) 不包括“.hk" 或“
.香港" 扩展名,总长度不超过 15 个中文字符、字母或数字;(v) 以中文字符、字母或数字开头和结尾;以及 (vi) 第三和第四个字符位置不包含连字符。
“争议解决程序”指《时代互联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包括其《程序规则》及其任何后续版本、修订和补充。
“域名"指 .hk 或 .香港 国家代码顶级域名下的域名,包括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或根据上下文选择其中一种。
“英文域名”指 .hk 国家代码顶级域名下不包含中文字符的域名。
“等效域名类别”指下表中同一行出现的域名类别。同一行的域名类别彼此等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配对域名”具有注册政策第5.2条赋予的含义。
“优先注册期规则”指与本协议和注册政策一起,在优先注册期管理.香港国家代码顶级域名下的中文域名注册的规则。
“注册政策”指时代互联不时发布和修订的注册政策、程序和指南。
“二级域名”指由两级组成的域名(例如,name.hk或.香港)。
“三级域名”指由三层域名组成的域名
(例如,name.com.hk 或 名字.公司.香港)在现有的二级域名或可能不时推出的任何其他二级域名下。
“我们”指时代互联。“您”指直接或通过我们指定的代理(我们指定的代理名单可在 www.tnet.hk 上查阅)向我们申请注册新域名的申请人,或域名的现有持有人。
2. 在我们这里注册域名
2.1 注册协议
本协议由您与我们签订。通过直接或通过代理申请注册新域名,您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2.2 注册政策和争议解决政策
注册政策和争议解决政策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3. 域名申请
3.1 域名资格
每种类型的域名都有不同的资格要求。资格要求载于注册政策第3条。
3.2 未成年人申请
如果您是未成年人(定义见注册政策),则只有您的父母或监护人共同执行您的申请,您才可以申请域名。通过共同执行
您的申请,您的父母或监护人:
(a) 保证您将根据本协议全面及时地履行您对我们的义务、责任和保证;并且
(b) 根据本协议第 19 条的规定,就因您违反或未履行您对我们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向我们作为主要债务人进行赔偿。
3.3 文件证明
注册政策列出了您需要向我们提供的文件证明,以证明您符合您所申请域名类型的资格要求。
即使在您的域名注册之后,我们也可能要求您提交文件证明,以核实您申请中包含的任何信息,或我们可能不时要求您提供的信息。
即使在您的域名注册之后。我们将确定您提供的文件证明是否适用于每项申请。
您可以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我们提交申请随附文件的副本,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要求的文件证明。
如果您以电子方式向我们发送文件,我们仅接受 .pdf、.gif 或 .jpg 格式的文件。
3.4 未能提供文件证明
如果您未能在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注册政策要求的文件证明,我们保留拒绝您的域名注册申请或取消您的注册的权利。
但是,我们也可能自行决定接受未附上必要文件证明的申请。
3.5 注册多个域名
您可以在我们这里注册多个域名,前提是此类注册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3.6 您的声明和保证
通过申请域名,您向我们声明并保证:
(a) 据您所知和所信,您申请的域名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b) 您打算使用该域名;
(c) 您对域名的使用应出于善意,且出于自身利益和合法目的;
(d) 您不会故意使用该域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
(e) 您或您的代理向我们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对该信息的进一步添加或更改,均真实、完整且准确;
(f) 如果您收到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或要求的通知,您将立即向我们发送书面通知
通知我们该等索赔、诉讼或要求。我们将依据您做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来决定您的域名申请是否应获得批准。
3.7 提交在线申请表
要申请注册域名,您必须填写并提交在线申请表。
3.8 选择合同期限
当您申请注册、转让或拆分域名时,以及在每个续订日期,您都必须选择一个合同期限。初始合同期限将从激活日期开始。每个
后续合同期将在前一个合同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开始,前提是续约费用已按时支付。
4. 域名捆绑
4.1 向中文域名持有人分配英文域名
如果您是.香港中文域名的注册人(无论是现有域名
注册还是根据本协议申请的新域名),且尚未与英文域名捆绑,您有权免费注册一个英文域名
属于同等域名类别,且到期日相同的域名。
4.2 向英文域名持有人分配中文域名
如您注册的英文域名(无论是现有域名注册,还是根据本协议申请的新域名),且该域名尚未与.香港域名捆绑
中文域名,您有权免费注册一个与.香港域名在同等域名类别下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
具有相同到期日的中文域名。
4.3 根据第4.1条和第4.2条提出申请的时间
如果您根据第4.1条申请同等域名类别中的英文域名,或根据第4.2条申请同等域名类别中的中文域名
.香港 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您可以在现有域名到期前九十 (90) 天的任何时间提出申请。
4.4 已分配域名的捆绑
根据第4.1条或第4.2条分配的域名在分配时将自动与其相关的域名捆绑在一起。
4.5 现有域名的捆绑
如果您持有现有的英文域名注册和现有的
.香港 中文域名注册(在同等域名类别下),且两个域名均未与其他域名捆绑,您可以随时通过网站
www.tnet.hk 申请将这两个域名捆绑在一起(连同第 4.4 条“捆绑域名”中提及的域名)。
如果两个现有域名根据本第 4.5 条捆绑在一起,捆绑后,这两个捆绑域名将有一个新的到期日,该到期日等于两个捆绑在一起的域名到期日的总和。
4.6 捆绑域名的效力
捆绑域名:
(a) 为转移和续费,将被视为一个域名;
(b) 具有相同的到期日期;
(c) 两个域名的注册人必须是同一个人或实体。
捆绑中的域名,如果持有权发生变更或一个或多个捆绑域名(而非整个捆绑域名)的转移,则捆绑域名必须解除捆绑;
(d) 必须由同一个注册商管理;
(e) 需缴纳一套费用和收费。
如果您希望在任何时候拆分您持有的捆绑域名,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进行操作,但需支付与拆分域名相关的任何应付费用
并遵守本协议。如果您未能支付所需的费用,我们将取消您的拆分域名注册,并且该域名将进入停用期。在
停用期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您的域名,前提是您向我们支付相关的未付费用。如果您未在停用期内申请恢复您的域名注册,该域名将向公众开放注册。
4.7 注册商在接受捆绑域名方面的酌情决定权
根据本协议捆绑或拆分域名的申请均由Eranet酌情决定并批准。
5.分配政策
我们根据本协议和注册政策分配域名。
6. 域名申请批准
6.1 批准和激活
我们通知您域名申请已获批准的日期,即为您的域名注册生效日期(“激活日期”)。
6.2 拒绝注册域名
我们可自行决定拒绝注册您选择的任何域名,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政策中规定的域名。我们没有义务向您提供任何
此类拒绝的理由或依据,但根据您的合理要求,我们可自行决定告知您此类理由或依据。
7. 注册的效力
7.1 域名使用权
一旦我们批准您的域名注册申请,您有权使用该域名作为您的互联网地址,但前提是您遵守
本协议和注册政策。
7.2 注册并不构成所有权
您注册的域名并不构成且您不得将其用作域名所有权的证据。
7.3 对域名的使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我们注册簿上任何域名的使用,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对于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商标或服务标志(无论是否注册)的任何冲突。
7.4 无法就域名的合法性作出任何决定
通过注册域名,我们并未就域名注册的合法性或其他方面做出任何决定,也无法做出任何决定
评估注册或使用域名是否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因此,您不得以我们已注册域名的事实作为
在任何第三方就您注册或使用域名而对您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
7.5 您的个人资料的公布
申请域名,即表示您同意我们公布您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行政联系人详情(包括姓名、地址、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域名注册日期以及任何争议解决程序的结果(如果您的申请获得批准)。
您确认,根据不时修订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此等信息(若涉及个人)属于“个人资料”。
我们有权允许其他组织和公众人士访问此类信息,以获取有关您域名注册的信息,或
根据我们的隐私政策和个人信息收集声明的任何其他相关目的。
8. 使用代理
8.1 通过代理申请
如果您通过代理申请注册域名,您同意您仍将作为委托人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8.2 代理的行为对您具有约束力
您的代理代表您行事,证明其:
(a) 有权代表您申请我们的服务;
(b) 有权约束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且
(c) 已将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告知您。
8.3 代理的责任
如果您使用代理申请注册、续费、修改、转让、捆绑、拆分或删除域名,您同意对代理所犯的任何错误负责
并且您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将纠正代理的任何未经授权的行为。
8.4 因代理错误而导致的费用不予退还。
我们不会因任何原因退还您或代理代表您支付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未能遵守
本协议或注册政策的条款和条件、代理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有误,或代理
和电子邮件地址)、域名注册相关日期以及任何争议解决程序的结果(如果您的申请获得批准)。您确认此
信息(如果涉及个人)根据不时修订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属于“个人资料”。我们有权允许其他
组织和公众人士访问此类信息,以获取有关您域名注册的信息或任何其他相关目的,
根据我们的隐私政策和个人信息收集声明。
9. 您向我们提供的信息
9.1 申请表格
所有注册、续期、修改、转让、拆分或删除域名的申请均应按照我们不时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进行。
9.2 提供最新信息
您同意,如您向我们提供的任何信息有任何变更、修改或更正,您将在此类变更、修改或更正发生后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及时通知我们。
修改或更正。
10. 费用
10.1 费用支付
您同意向我们支付注册、修改、转让、续订、拆分或取消您的域名注册或我们任何其他管理服务的规定费用,具体费用载于下文第 10.4 条,并可能随时更新(“费用”)。我们有权酌情收取费用,并有权不时修改费用,但前提是
我们会在网站上发布费用修改通知,提前三十 (30) 个日历日通知您。
10.2 服务取决于已支付的费用
我们仅在您支付所有费用后才会向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如果您以支票付款,则费用应在支票兑现时视为已支付。
您必须在向我们申请与费用相关的服务时支付所有费用,或在我们以其他方式书面通知您时支付。
10.3 费用不予退还
您向我们支付的所有费用均不予退还。
10.4 如果您的域名注册受 Eranet Registration 管辖,您应支付的费用
协议版本 1.x 或 2.xx。如果您的域名注册受 Eranet Registration 协议版本 1.x 或 2.xx 管辖,并且您选择继续使用现有的 Eranet 合同,
如果您修改了域名注册详情,您将需要支付当时的域名修改管理费,这是目前唯一可用的服务
您有权享有的权利。
10.5 付款方式
您可以使用信用卡或我们不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支付费用。您只能通过支票支付,且支票必须以港币开具,并开具至香港银行账户。
10.6 通过代理支付费用
如果您使用代理支付费用,我们将首先向代理追讨。如果代理因任何原因未能支付费用,我们有权向您追讨费用。
11. 域名续费
11.1 域名注册续费
在每个合同期结束时,您必须根据续费当日有效的注册协议和注册政策版本续费您的域名注册。
11.2 续订时选择合同期限
续订域名注册时,您必须为您的域名注册选择一个更长的合同期限。
11.3 续订费用
续订需根据续订日期时有效的注册协议和注册政策版本缴纳费用,该费用应于合同期限结束后的第一天支付。
合同期限。我们将向账单联系人(如果账单联系人不存在,则向管理联系人)发送电子邮件提醒,告知您续订费用的到期日期。
11.4 未支付续订费用
如果您未能在到期日之前支付续订费用,我们将取消您的域名注册,并且该域名将进入停用期。在域名停用期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您的域名,但您必须向我们支付续费、滞纳金和任何其他未付费用。如果您不申请恢复您的域名
在域名停用期内注册的域名将向公众开放注册。
11.5 2001年5月31日或之前在Eranet注册的域名
如果您在2001年5月31日或之前在Eranet注册了域名,您必须重新注册并同意本协议,才能保留您的域名注册。
如果您未能或拒绝重新注册,可能会导致您的域名注册无效。
11.6 根据 Eranet 注册协议 3.0 版在 2001 年 6 月 1 日之前进行的注册
如果您根据 Eranet 注册协议 3.0 版注册了域名,您的域名注册将自动受本协议约束,您必须遵守本协议。
如果您拒绝遵守本协议,您可以选择取消您的域名注册,否则我们将取消您的域名注册。
11.7 根据 Eranet 注册协议 1.x 版或 2.xx 版进行的注册
如果您根据 Eranet 注册协议 1.x 版或 2.xx 版注册了域名,如果您选择接受本协议的约束,请告知我们。如果您未告知我们,
您应受您签订的 Eranet 注册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且您无权获得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新服务。
为避免疑义,如果您根据本协议申请更多域名,您现有的和新的注册将自动受本协议约束。
12. 域名注册转移
12.1 域名转移程序
您(在本条款中称为“转让人”)可以根据注册政策第20
条的规定,将您的域名注册转让给另一方(“受让人”),前提是:
(a) 转让人和受让人相互同意转让并共同签署转让表;
(b) 受让人:
(i) 符合注册政策中针对所转让域名规定的资格要求;
(ii) 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且
(iii) 支付第 10.4 条规定的费用;并且
(c) 转让方或受让人在申请转让之前支付任何应付给我们的费用;并且
(d) 域名注册未受到第三方质疑,或未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与域名注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应转移给受让人。
12.2 公司清盘或停业时的转移
如贵公司进入清盘或停业程序,贵公司的域名注册只能由经正式委任的清盘人或接管人,在提供令我们满意的委任文件证明后,方可转移。
如贵公司的域名注册在清盘或停业期间未转移,我们将在通知贵公司清盘或停业完成后取消贵公司的域名注册。
12.3 公司解散或注销时的转移
如贵公司是一家公司,且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公司注册所在国家/地区的公司注册处解散或被除名,我们将在通知贵公司解散或注销后取消贵公司的域名注册。
12.4 个人去世后的转移
如果您是个人,在您去世后,您的域名注册只能由您正式指定的遗产执行人转移,且需提供
令我们满意的其指定文件证明。如果您的域名注册未在遗嘱认证期间转移,我们将在收到遗嘱认证完成通知后取消您的域名注册。
12.5 已在保留列表中的域名的转移
如果在拟议转移时,域名已根据注册政策第 7 条被时代互联保留,我们有权拒绝转移该域名。
12.6 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
您只能按照本第12条中的转让程序转让您的权利和义务。
您试图以其他方式转让您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您的债权人试图获取您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益,均不被我们认可
并且我们可自行决定使域名注册无效。
13. 域名取消
13.1 应您的要求取消
您只能通过向我们提交在线取消表格来取消您的域名注册,除非您使用代理。我们将接受在线取消表格请求
当您在线提交包含该域名的帐户的正确帐户密码时,取消您的域名注册。
收到在线取消表格后,我们将向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我们将取消您的域名:
自通知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之日起七 (7) 个日历日内,我们未收到您的异议。
13.2 未经授权的取消
13.2.1 对未经授权的取消的异议
如果您在第 13.1 条规定的通知期内声称任何与域名相关的取消请求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交的,并且您对该取消提出异议,
您必须在提出异议的同时提交令我们满意的书面证明,证明您是授权的域名持有人,否则我们将拒绝取消。
13.2.2 批准未经授权的修改或取消
(i) 符合所转让域名的注册政策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ii) 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且
(iii) 支付第 10.4 条规定的费用;并且
(c) 转让方或受让人在申请转让之前支付任何应付给我们的费用;并且
(d) 域名注册未受到第三方质疑或未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进行待决争议解决。
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与域名注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应转移给受让人。
13.4 域名取消通知
如果发生第 13.3(h) 条所述的任何事件,我们将向您发送书面通知,说明拟取消域名注册的原因。您有七 (7) 个日历日(自我们向您发送通知之日起)提供令我们满意的证据,证明取消原因已不存在或不合理。如果取消的原因是由于
您涉嫌违反本协议,您必须提供令我们满意的证据,证明您未违反本协议,或此类违约行为已得到补救。
13.5 域名取消的生效日期
域名注册的取消将在以下日期生效:
(a) 根据第13.3(a)条取消,我们收到您或您的代理以规定格式提交的域名注册取消书面申请后七(7)个日历日生效;
(b) 根据第13.3(b)条取消,费用到期日的次日生效,除非应付费用为续费,
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注册政策第19.4条的规定;
(c) 根据第13.3(c)条取消,我们收到该决定通知后十四(14)个日历日的次日生效;
(d) 根据第13.3(d)条取消,在向您发出通知后立即生效;
(e) 根据第 13.3(e) 条取消,在向您发出通知后立即生效;
(f) 根据第 13.3(f) 条取消,在向您发出通知后立即生效;
(g) 根据第 13.3(g) 条取消,在向您发出通知后立即生效;
(h) 根据第 13.3(h) 条取消,在第 13.4 条规定的七 (7) 个日历日期限结束后的第二天生效,除非您向我们提供令我们满意的证据,证明取消原因已不存在或不合理;
(i) 根据第 13.3(i) 条取消,在我们根据第 13.3(i) 条通知您行使酌情决定权后的十四 (14) 个日历日结束后的第二天生效;
(j) 根据第13.3(j)条取消,则于我们收到遗嘱认证期完成通知之日;或
(k) 根据第13.3(k)条取消,则于我们收到公司解散或从香港公司注册处除名,或公司清盘或清盘完成通知之日。
13.6 域名的重新使用
除注册政策第7条规定的情况外,一旦域名
根据本第13条取消域名注册,该域名可在我们确定的一段禁止注册期后再次可供注册。最长禁止注册期为九十(90)个日历日。
14.域名服务器
14.1 提供域名服务器详情
要激活您的域名注册,您必须在申请表中列出至少两台独立的域名服务器。这些域名服务器必须正常运行、连接到互联网,
并且能够接收与域名相关的查询并相应地响应任何此类查询。您在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人应负责
并熟悉域名服务及其运营。
14.2 如果域名服务器无法运行,则取消域名注册
根据本协议第13.3(h)(v)条,如果您申请中列出的域名服务器在激活日期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未完全设置、运行或连接到互联网,或者如果域名服务器持续未响应与域名相关的查询,我们可能会取消域名注册。
14.3 提供临时域名服务器记录
如果您在申请注册域名时未提供任何有效的域名服务器详细信息,我们将提供从激活日期起直至
根据第14.4条修改域名,或域名注册被取消或转移。我们将仅提供临时域名服务器记录。
14.4 修改临时域名服务器详情
您可以根据第16.3条修改我们为您新注册的域名临时提供的域名服务器详情。
15. 密码
15.1 账户密码
您应为您在我们这里的注册账户选择并分配一个密码(“账户密码”)。我们将使用该密码作为未来修改您的
我们持有的域名注册信息。您有责任保护此类密码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不对您的密码的未经授权使用或滥用承担责任。
15.2 授权码
除账户密码外,您还将获得一个针对每个域名注册的授权密码(也称为“授权码”),您必须将该密码提供给新的注册商,
以便您转移任何域名注册并请求新的注册商管理该域名。提供授权密码也表明您同意
允许更改域名注册的注册商。
16. 修改域名详情
您应确保域名注册记录中的所有信息均为最新、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16.1 在线修改表格
您只能通过向我们提交在线修改表格来修改域名注册,除非您使用代理。
16.2 联系信息修改
当您通过在线修改表单提交了正确的域名密码后,我们将接受并激活申请修改域名联系信息的在线修改表单。
联系信息变更激活后,我们将向新旧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发送电子邮件通知。
16.3 域名服务器修改
当您通过在线修改表单提交了包含该域名的账户的正确账户密码后,我们将接受申请修改域名名称服务器的在线修改表单。
收到在线修改表单后,我们将向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发送电子邮件通知。
17.本协议的终止
17.1 终止日期
本协议应于根据第13.5条取消您域名注册生效之日(“终止日期”)终止。
17.2 条款的继续有效
于终止日期,本协议的各项规定终止,但第1、7.3、7.4、7.5、8、10、17、18、19、20和23条除外,这些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7.3 终止后无追索权
本协议终止后,您不得向我们提出任何索赔或追索权。为避免疑义,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支付给我们的任何费用,我们概不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本协议终止前已支付给我们的任何费用,我们概不退还。
18. 争议解决
18.1 争议解决政策的适用
如果您的域名注册受到第三方质疑,则争议将根据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处理。
18.2 仲裁小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
由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正式指定的仲裁小组作出的任何裁决均具有最终效力并对您具有约束力,您应遵守该裁决。如果裁决规定
域名注册应被取消,我们将在收到裁决后等待十四 (14) 个日历日,然后再取消域名。
18.3 放弃域名注册
如果您希望放弃有争议的域名注册以避免诉讼并注册新的域名,我们可能会根据以下规定协助您进行此类申请
并允许您同时保留两个域名最多三十 (30) 个日历日,以方便
有序过渡到新域名。我们仅在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会向您提供此类协助:
(a) 提交申请表,请求注册新域名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b) 提交书面协助请求,包括确定您想要的新域名;并且
(c) 向我们提供您与质疑您域名注册的第三方之间的和解协议副本。
该协议应明确规定第三方同意
争议域名与您提议的新域名在三十 (30) 天内共存。
19.赔偿
19.1 您向我们作出赔偿
您特此同意为我们作为域名注册商进行辩护、赔偿并使我们免受损害,
包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委员会成员、员工和代理人(统称“受赔偿方”),免于承担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法律费用、专业费用和其他
费用,无论该等费用是由我们承担、产生、支付或遭受的,且直接或间接与因您或任何第三方提起的注册或使用您的域名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或要求有关。
19.2 受偿方通知您索赔
各受偿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您发送针对该受偿方的任何此类索赔、诉讼或要求的书面通知。任何受偿方未能向您发出
适当的通知不应影响受偿方或其他受偿方的权利。
20. 责任限制
20.1 我们的责任限制
我们不承担任何及所有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失或责任:
(a) 因访问延迟或访问中断,或我们的网站或域名相关服务不可用而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b) 因系统或处理错误或延迟而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c) 因数据未送达或错误送达而导致;
(d)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
(e) 因未经授权使用或滥用您的域名、密码或其他安全身份验证选项而导致;
(f) 因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及所有信息或服务中的错误、遗漏或失实陈述而导致;
(g) 您在处理我们服务的申请、我们处理您的域名记录的授权修改或您的
代理未能支付任何费用(包括初始注册费或续费)时可能产生的费用;或
(h) 因适用争议解决政策而导致的;或
(i) 因行使我们或时代互联根据注册政策第 15 条所赋予的权力而产生。20.2 无豁免权
注册您选择的域名并不意味着您有权免于反对注册或使用该域名。
20.3 免责声明
我们明确否认任何形式的保证,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适用于特定用途和非侵权的暗示保证。我们不
保证:
(a) 我们的服务将满足您的要求;(b) 我们的服务将不间断、及时、安全或无错误;(c) 使用我们的服务可能获得的结果。
20.4 使用我们网站上的材料
从我们的网站(包括通过我们网站上提供的任何链接访问的任何第三方网站)下载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的任何材料(包括任何第三方插件软件)均由您自行决定并承担风险,您将
对因下载或获取此类材料而导致的您的计算机系统损坏或数据丢失承担全部责任。
20.5 我们网站上的超文本链接
我们网站上的某些超文本链接将指向不受我们控制的网站。对于通过我们网站提及或通过超文本链接访问的任何其他网站(“第三方网站”)的任何内容,我们不作任何保证、陈述或承诺。
我们不认可或批准任何第三方网站的内容。我们不对任何第三方网站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与任何第三方网站相关。
20.6 无权向我们追偿
对于任何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或任何索赔、诉讼、费用、
要求、责任或费用,无论以何种方式由您就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事项向任何一方承担、招致或支付,您均不得寻求追偿,亦无权向我们追偿或获得我们的赔偿。
20.7 不承担间接损失的责任
对于您域名的取消和/或使用损失(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无论是暂时的还是其他原因),或业务中断,或任何间接、特殊、
偶然或后果性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我们概不负责,无论其行为形式是合同、侵权(包括疏忽)还是其他,即使我们已被告知
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20.8 我们的最大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根据本协议承担的最大责任均不得超过您在特定域名注册期间支付的注册费的 125%。(b) 我们的服务将不间断、及时、安全或无错误;
(c) 使用我们服务可能产生的结果。
21. 本协议的修订
我们保留随时修订本协议(包括注册政策和争议解决程序)的权利。每次修订本协议时,我们都会提前(在可行的情况下,提前十四 (14) 个日历日)在我们的网站 http://www.tnet.hk 上发布
修订后的协议版本。本协议的每个修订版本将
于修订版本顶部指定的生效日期对您和我们具有约束力并生效,并将取代本协议的所有先前版本。您应定期访问我们的
网站,以了解所有此类修订。
22.转让
22.1 您不得转让
您无权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除非根据本协议第12条转让您的域名。
22.2 我们可以转让
我们有权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我们确实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您均应:
(a) 在转让日期之前,全额支付您欠我们的所有款项;并且
(b) 不得向我们提出任何索赔或追索。为避免疑义,在本协议转让之前已支付给我们的任何费用,无论全部或部分,均不予退还。
23. 一般条款
23.1 通知
本协议允许或要求的所有通知或报告应尽可能通过电子邮件(email)进行,我们用于此类电子邮件通信的电子邮件地址应为相关域名注册的 WHOIS 信息中记录的电子邮件地址
(可能会不时修改),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应在以下时间视为送达:
(a) 亲自递送;或
(b) 如果通过邮寄或快递服务,则自邮寄之日起两个 (2) 个工作日;或
(c) 如果通过传真发送,则为确认发送之日;或
(d) 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为通信发送之日(前提是发送日期可验证)。
23.2 互联网通信故障概不负责
由于互联网通信可能出现中断、传输中断、传输延迟和数据传输错误,我们对任何故障、
通信故障以及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设施故障,这些故障可能会影响您或我们发送或接收的信息和交易的准确性或及时性。
23.3 无代理或合作关系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您和我们之间建立任何代理、合作关系或其他形式的合资企业关系。
23.4 无弃权
您或我们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不构成对该条款的放弃,也不影响您或我们在未来任何日期要求履行该条款的权利。
您或我们放弃追究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责任,不应被视为或认定为放弃该条款本身。
无论本协议有何规定,我们均可全权酌情放弃我们根据本协议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或放弃任何对我们有利的条款或条件的执行。
23.5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任何判决被认定为不可执行或无效,则该条款应与其余条款分割。
其余条款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继续有效。您同意我们修改或替换不可执行或无效的条款,使其变为有效且可执行的条款,并且
该条款应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原条款所反映的我们最初的目标和意图。
23.6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您与我们之间关于
域名注册和使用的完整且排他性的协议。本协议取代并管辖您与我们之间所有先前的提议、协议或其他通信。
23.7 以英文版协议为准
如本协议的英文版与中文版有任何差异,以英文版为准。
23.8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本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双方特此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专属管辖权。